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就《关于进一步推进容错纠错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日期:2022-09-05 来源:内蒙古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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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容错纠错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公开发布之际,自治区纪委监委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就《意见》起草制定和贯彻落实等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出台的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精准执纪问责,激励干部作为,让真正干事的干部放下包袱、轻装上阵。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错误,切实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同志明确提出,只要干部认真干事,即使没干好、有点失误也不苛责,让苦干实干者卸下包袱,给敢闯敢拼者吃下“定心丸”。为切实解决我区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畏首畏尾、不敢担当等问题,旗帜鲜明支持和保护作风正派、担当作为、锐意进取的干部,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自治区党委精准把握容错免责区间,细化情形界定,制定出台了《意见》。

问、《意见》明确了哪些内容?

《意见》共提出8条具体举措,概括为三个方面内容:一是明确具体工作中要妥善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四个原则”,结合动机态度、客观条件、程序方法、性质程度、后果影响、挽回损失以及整改成效等“七个要件”,对干部的失误错误进行综合分析,应容必容、能容尽容。二是明确了容错正面、负面清单,划清了政策界限。比如,对干部在理旧账、解难题,执行急难险重任务等工作中冲锋在前、主动履职、担当作为,出现失误错误并积极主动纠错整改的,大胆容错;对弄虚作假、坑害百姓、官商勾结、贪赃枉法等违纪违法行为,坚决不容。三是明确了纠错的相关要求,强调要坚持有错必纠,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纠正,对失误错误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帮助干部汲取教训、改进提高,让他们放下包袱、轻装上阵;督促容错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举一反三、堵塞漏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防止失误错误重复发生。

问、如何理解容错要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容错不是纵错,保护不是庇护。《意见》在严格甄别“为公”与“为私”基础上,严格区分“失误错误”与“违纪违法”性质,科学划清“可容”与“不容”的政策界限,激励干部在遵规守纪前提下敢闯敢试、开拓创新、攻坚克难、加快发展。同时明确,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坚决防止混淆问题性质、拿容错当“保护伞”,搞纪律“松绑”,确保容错始终在纪律红线、法律底线内进行。

问、对抓好《意见》贯彻落实有什么考虑?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关键在于抓好落实、见到实效。抓好《意见》贯彻落实,各级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要按照“谁追责问责,谁负责容错”要求,强化责任担当;要及时对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宣传引导,认真总结推广容错纠错的好做法、好经验,真正形成“上级为下级担当、组织为个人担当、干部为事业担当”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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