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已故离退休人员丧葬办理的暂行规定

发表日期:2011-04-07   文章来源: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已故离退休人员丧葬办理的暂行规定
 
内机电职院发〔2010〕46号
 
 
根据中办发〔1983〕75号和中发〔1991〕12号文件精神及《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应本着移风易俗、丧葬从简的原则办理,破除迷信,实行火葬。学院不提倡发讣告,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二、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的丧葬事宜以家属、子女或亲友为主办理,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协助,确需交通工具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协助解决。
三、离退休人员去世后,分管院领导、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和已故教职工离退休前工作过的部门现任负责人应去家中慰问,视已故教职工身份送花圈挽联表示哀悼。
四、离退休人员去世后,确需举行遗体告别仪式并作生平简介的,经学院批准,责成相关部门根据已故教职工生前档案记载和家属提供的材料进行撰写。
五、举行遗体告别仪式作生平简介的安排:厅局级待遇的由学院领导主持仪式作生平介绍;处级、正高、副高级职务职称待遇的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处负责人主持仪式,生前曾工作过的部门现任负责人作生平介绍;科级、中级职称及以下职务职称待遇的由离退休人员管理处科级干部主持仪式,生前曾工作过的部门现任科级干部作生平介绍。
六、已故教职工是少数民族或有宗教信仰的,学院尊重其丧葬习俗。已故教职工生前遗愿或其家属改革丧葬习俗的,在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
七、丧葬事宜完毕后,学院人事处根据相关政策规定,按以下项目标准办理。
(一)抚恤金:已故教职工生前系离休干部、退休教职工,持有“文革”伤残证者,按内人发〔2008〕155号、内党落字〔1988〕第4号和内党落字〔1990〕第4号文件规定计发。
(二)丧葬费:按内人发〔2002〕11号文件计发。
(三)困难补助:已故教职工生前确因患有癌症病、疑难特殊病等,因医疗费用支出较大,按有关规定未能报销,给家庭生活造成特别困难的,对遗属(妻或夫、父母、未成年子女)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补助分两个标准:
一般困难补助:自去世当月止,在上级规定之外,学院加发一个月全额工资和当年的福利,并给予500元补助;
特殊困难补助:除已享受上述补助之外,经学院研究同意给予一次性困难补助。
八、已故教职工丧葬按上述第一条从简办理的,丧葬善后待遇按第七条计发。若大操大办或实行土葬的一律不计发抚恤金、丧葬费等。
九、已故教职工是少数民族或有宗教信仰的,若按自身习俗操办的,应根据党和国家有关少数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对待,不受第八条限制。
十、遗属子女及亲属应自觉执行党和国家丧葬从简的原则,自觉执行学院的规定。共产党员、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应起模范带头作用,禁止丧葬大操大办,铺张浪费,避免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此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殡葬 管理   暂行规定
主 送:各系、部、处、室、院、馆、所、中心
抄 送:学院党政领导,调研员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10年9月15日印发
                                                (共印3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