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费用报销业务流程

发表日期:2013-07-03   文章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医疗保险费用报销业务流程
 
一、支付原则(略)
二、医疗费用报销程序
 (一) 转诊转院费用报销
   1、转院  
呼和浩特市内转院须由首诊医院提出意见,出具有关证明,填写《转诊转院审批表》,到自治区医保局办理转院审批手续,急诊可先行转院,5日内补办手续。需住院的患者须补交起付标准的差额部分,出院时按政策规定结算。
    因患疑难重疾病需转往区外医院诊治的,必须由内蒙古医院、内蒙古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及内蒙古中蒙医院提出转院意见,报自治区医保局综合业务处审批备案后,可以转往北京、天津、上海等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急诊可先行转院,5日内补办手续。就医结束后持转院审批表(自留复印件)、诊断证明书(自留原件)、医疗费专用票据、费用明细单(盖章)、医疗证历、文革基残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到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比例在呼市地区报销比例基础上降低5%。
   2、转院复查
    除癌症放化疗外,门诊只报特检、特治(单项检查或治疗在200元以上)费用,其余医疗费用不予报销。就医前需经综合业务处审批同意复查,就医结束后持该审批证明、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明细单(盖章)办理报销手续。本年度曾经发生医疗费用的,请将结算单或医保证历上的报销记录情况附复印件。
(二)外埠就医及费用报销:长期异地居住、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需要驻外一年以上参保人员,需办理外埠就医审批手续,经医保局批准后备案,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就医结束后,持异地审批表、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盖章)、医疗费用专用票据、病案首页及病历到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比例与呼市地区报销标准一致。出院带药不超过一个月量。
(三) 公出、探亲发生医疗费用报销:参保人员因公出差或探亲(不含国外、港、澳、台地区)期间突发急病(急诊),必须到县级以上公立医院就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凭诊断证明书、明细清单、医疗费专用票据、病历、病案首页、参保单位证明、会议通知,探亲者需所探方单位或街道证明、就诊医院等级证明等文件,到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比例在呼市地区住院报销标准的基础上,区外就医的降低5%,区内就医的与呼市地区报销标准一致。
    参保人员经批准转院,因公出差、探亲、长期异地居住、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因工作驻外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员因病住院,必须在住院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医保局备案,并在出院的一个月内到医保局办理报销事宜。未在规定时限内上报备案和报销费用的,医保局不再办理有关报销事宜。
(四)抢救、急救
     参保人员因突发急病到医疗机构门诊急救时间为一天,且一天只能在一家医院发生急诊。根据病情转入住院发生的费用按住院规定结算;门诊发生的费用超过就诊医院起付线以上部分按规定报销。报销时需携带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医疗费用专用票据、门诊医疗费用专用票据、处方。药量不超过24小时。
 (五) 门诊特检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因病进行特殊检查(单项费用在200元以上)并住院者,其住院费用按住院标准结算,门诊发生的特殊检查费用,持出院结算单据、门诊费用收据、检查结果和医保证历到医保局报销,统筹基金支付70%。门诊进行特殊检查未住院者,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六) 门诊特治
     门诊特殊治疗(体外碎石)实行定点定额管理,一个年底内定点医院为参保者提供的门诊特殊治疗费用,第一次为400元,以后每次300元,最高不得超过1800元。患者就诊前到医保局审批,然后到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武警医院、天骄医院)。
 (七) 异地门诊特殊慢性病
     报销时先到综合业务处登记,持异地审批表、门诊特殊慢性病审批表、医疗费用专用票据、处方到基金管理处办理报销手续。
 (八) 享受医疗照顾人员门诊费用的报销
     单位专管员于每年9月持门诊医疗费机打专用票据、做特治的附报告单、医疗证历本到医保局办理报销手续。
 (九) 工伤医疗费的报销
 (十) 生育医疗费用的报销
 (十一) 二等2级军残医药费的报销
 (十二) 省级干部医药费的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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