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请销假考勤办法

发表日期:2017-03-20   文章来源: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请销假考勤办法
 
为加强教职工队伍管理,严明工作纪律,从严治校,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自治区人事厅《关于印发机关和全额拔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两个规定的通知》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教职工除国家规定的公休日及各种节假日和假期外,工作时间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需请假时,应按规定履行请假、续假、销假等手续。
第二条 学院实行定时工作制。党政管理人员(含教学系部实行坐班制的工作人员)、教辅人员和后勤服务人员实行坐班工作制,专任教师实行上课工作制,全院性的活动以及周一、周四下午党务、业务活动必须参加,并按作息时间考勤。
第三条 各部门负责对所属人员的考勤工作。记录公出报备、事假、病假、迟到、早退、旷工等考勤事项,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结果报人事处,作为工资、津贴发放的依据。所报考勤如与考勤机记录不符,以考勤机记录为准。
第四条 教职工请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相关领导批准后,到人事处备案,无相关请假手续者,视为旷工。教职工因公出差,须到人事处履行报备手续。请假期间内部津贴按学院内部津贴发放办法执行。
普通教职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所在部门领导批准;三天以上七天以下由分管院领导批准;七天以上由院长批准;达到两周以上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
副处以上干部请假按如下规定履行请假手续:
(一)院属党务部门正职和各系党总支书记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市区,在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应向院党委书记请假。
(二)院属各行政部门正职和系主任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市区,在征得分管院领导同意后应向院长请假,院属各部门副职外出离开呼和浩特市区应向分管院领导请假。
第五条 病假:教职工请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须附有学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超过三天须附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并按请假天数的不同,分别经部门领导、分管院领导和院长批准。急病的三天内持学院医务室或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一)病假在两个月以内(含公休节假日,下同)的,工资照发。
(二)病假超过两个月不足6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在十年及以下的职工,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按天计发,下同)。
2、工作年限在十一年及以上的,原工资照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基本工资:
1、工作年限在十年及以下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在十一年至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3、工作年限在二十一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
(四)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人员,其病假在6个月以内的,原工资照发。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其病假期间工资可在相应工作年限计发病假工资基础上提高10%--15%,但最多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数额。
(五)病假期间从事其它收入活动的,停发病假期间全部工资。
第六条 事假:原则上不允许请事假,因特殊情况必须由本人办理的事情,可请事假。
(一)教职工事假全年累计超过20天或一次性事假超过15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二)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的,其超过天数的工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50%计发。
(三)教职工全年事假累计超过60天的,超过天数停发本人全部工资。
(四)超过事假累计天数的,年底统计后,在第二年的第一个月中扣除应扣部分。
第七条 探亲假:教职工探望异地生活的父母,每四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未婚或已婚离异、丧偶未再婚和两地分居的教职工每年可享受一次探亲假。探亲假应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寒暑假以外时间探亲的,按事假对待,但可享受按规定报销路费的待遇。
第八条 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请丧假7天,需到外地料理丧事的,可视路程远近,适当给予路程假,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九条 婚假:教职工结婚,可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初婚者(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可以增加婚假15天。婚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条 产假:女职工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生育政策,可请产假。产假为158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25天,对晚婚、晚育者的产假、护理假,按照自治区颁发的《内蒙古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执行,休假期间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根据医院证明,女职工怀孕流产(含人工流产)的,对怀孕三个月以下的,给予产假15天;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可给予产假30天;四个月以上至7个月的可给予产假56天。
女职工哺乳期为一年,哺乳期间每天考勤时间为上班推后、下班提前半小时签到、签退。
第十一条 旷工:教职工无故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未经批准擅离职守者,假期已满未及时续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逾期不归者视为旷工。专任教师和实验人员无故不参加学院集体活动或不上课一次视为旷工1天。旷工6天及以下的,每旷工1天者扣除相应内部津贴(具体见内部津贴发放办法),同时扣除本人旷工天数的基本工资。根据《事业单位管理条例》规定,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1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的,学院与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二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做好对教职工的考勤工作。全体教职工要严格执行考勤制度。
凡考勤弄虚作假者一经核实,本人及批准人按学院相关规定处理。考勤结果作为本人评优及内部分配等事项的主要依据。根据人事厅规定,“除因工致伤残外,本年度病假累计超过半年或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工作人员,不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备注:教职工考勤月呈报表、因公外出报备表及个人请假条可从我院人事处主页上下载。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