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和使用工作的通知
发表日期:2021-06-28 文章来源:
院属各部门:
按照自治区党委高校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内党高工函[2014]18 号)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提高办事效率,明确工作职责,现将因私出国(境)证件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人员范围
学院所有教职工(不含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
二、因私出国(境)证件种类
(一)普通护照;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三、集中管理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所有教职工(不含处级干部和科级干部)均须按照部门集中交由学院人事处统一管理。人事处将认真履行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的有关要求, 同时做好因私出国(境)人员的出国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
四、审批程序
(一)因私出国(境)审批范围是指因探亲、访友、旅游等因私出国(境)事宜及办理赴外签证等个人原因须使用出国(境)证件的教职工。
(二)申请使用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人员填写《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备案表》(见附件1),履行审批手续。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程序如下: 1.由教职工所在部门审批; 2.由学院人事处进行审批; 3.由学院纪检处进行审批; 4.由分管院领导进行审批。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教职工持经审批的《审批备案表》到人事处登记信息,领取个人因私出国(境)证件,如出国(境)时间涵盖工作日,在领取证件时还须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提供相关请假手续复印件。
(四)因私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在 10 日内将因私出国(境)证件交由学院人事处集中管理,再次申请因私出国(境)时,按相关程序重新办理审批后领取证件。
(五)对违反出国(境)证件管理规定,拒不将所持的因私事出国(境)证件交学院集中管理,或未按规定上交因私证件,又不履行正常报批手续擅自出国(境),或未按审 批要求擅自变更因私事出国(境)行程、日期,或瞒报因私事出国(境)等情况,所导致的一切后果,均由个人承担。
请各部门通知所有教职工,将所持有的因私出国(境)有效证件,按照部门统一交学院人事处,并填写《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普通教职工护照移交登记表》(见附件2)、《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普通教职工往来港澳通行证移交登记表》(见附件3)、《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普通教职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移交登记表》(见附件4)。
人事处联系人:岳佳 18147119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