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特聘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日期:2023-09-06   文章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强化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发展理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实施方案》《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全面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完善柔性引才机制,聚智聚力推动学院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特聘专家是指以学院名义柔性引进的产业导师、特聘教授和高层次领军人才。坚持“按需设岗、协议管理、注重效益、宁缺毋滥”的原则,实行岗位设置与聘用,执行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

第三条 特聘专家分学术型和技术技能型两类。

第二章 选聘条件

第四条 特聘专家选聘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学术诚信,治学严谨,身心健康。

(二)具有严谨务实的学风和较强的团队组织协调能力,所从事的研究领域符合学院专业领域和方向,或能有效促进学院产学研融合。

第五条 学术型特聘专家选聘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担任(或担任过)博士生导师,入选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主持省(部)级以上科研(教改)项目(课题、基金、平台、团队)1项以上。

(二)国家级教学资源库主要负责人(前3名)、国家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主要负责人(前3名)、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主要负责人(前3名)、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主要负责人(前3名)、国家级“万人计划”教学名师或全国教书育人楷模。

(三)省(部)级教学资源库主持人、省(部)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主持人、省(部)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主持人、省(部)级“黄大年式”教师团队主持人或省(部)级教学名师。

(四)学院认可的其他高水平成果。

第六条 技术技能型特聘专家选聘需具有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以上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负责人或省(部)级以上众创空间、科技领军企业、产教融合型企业负责人。

(二)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或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三)学院认可的其他高水平成果。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七条 特聘专家的工作职责和聘期任务,可根据受聘对象和聘用单位的实际情况各有侧重,在《特聘专家聘任协议》(附件1)中具体明确。

第八条 学术型特聘专家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学院“双高计划”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设,开展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扩大学院影响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二)积极推动国内外学术交流,努力创造条件,加强与区内外知名大学及科研机构的合作,结合本专业前沿领域的进展,为本专业的学生讲授核心课程,举行学术报告.

(三)对本专业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与学院教师共同开展学科前沿或跨学科的高水平研究,提升本专业在自治区和国内学术领域的影响力。

(四)积极帮助学院申请重大科研项目,聘期内指导并参与学院重大项目科研团队的组建及其相应的国家级、省(部)级重大项目培育工作,按照项目约定的内容、目标、时间、配套经费完成重大项目的研究任务。

(五)每年实际到学院工作一定天数时间(具体在《特聘专家聘任协议》中约定)。

第九条 技术技能型特聘专家的职责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参与学院“双高计划”和本科层次职业教育建设,开展校企深度合作和关键领域攻关,扩大学院影响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提升人才培养水平。

(二)推动所在企业与学院共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载体;推动所在企业与学院联合开展科研项目研究,所在企业可专门设立科研项目,委托或协同学院进行科技攻关;推动所在企业与学院联合申报国家或省(部)级科研项目;推动所在企业承担学院科研成果中试放大和产业化基地建设,积极转化科技创新成果;推动所在企业吸纳学院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和实践锻炼,支持并积极推荐所在企业高技能人才和管理专才到学院担任兼职教师。

(三)指导相关专业建设、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带动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能力提升,引领产业发展提出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构想。

(四)积极参与技能竞赛指导和训练工作,积极为学院联系校外教学和实习基地,创造条件吸纳学院毕业生就业。

(五)每年实际到学院工作一定天数时间(具体在《特聘专家聘任协议》中约定)。

第四章 聘用管理

第十条 特聘专家的选聘审核工作由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人事处)具体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特聘专家可由拟设岗部门推荐人选,学院职能部门和教职工也可向学院推荐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学院也可社会招聘。

第十二条 拟设岗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人事处提出设岗申请和推荐人选,并提供推荐人选个人简历、个人资历证明(身份、学历学位、职务职称)、主要成果证明(代表性论著、论文、专利证书、产品证书、科研获奖证书等)、主持(参与)的主要科研项目等相关材料以及《特聘专家聘任协议》初稿,报人事处初审。

第十三条 申报材料经初审符合相关要求,人事处聘请校内外专家(3-5名)对应聘者的专业水平等进行审核评价,评价意见作为学院论证依据。

第十四条 学院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对设置特聘专家岗位的必要性和实现目标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对被推荐人选和聘用协同内容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或修改意见。

第十五条 学院与受聘者签订《特聘专家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书,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义务、科研成果归属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特聘专家聘期三年。聘期满后相应岗位予以核销,确需继续设立特聘专家岗位的,应由相关部门(系部)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十七条 特聘专家来学院工作期间,必须遵守学院教师师德师风相关规定,如发生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将终止聘任协议。

第十八条 特聘专家年度考核由聘用部门负责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的第二年可续聘,“不合格”的不再续聘;聘期满3年由人事处考核,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可作为第二个聘期续聘参考依据。

第十九条 特聘专家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内容以《特聘专家聘任协议》为依据,着重考核完成岗位职责和实际工作绩效情况,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第二十条 受聘人员享受协议工资,工资标准和发放办法在《特聘专家聘任协议》中载明。来学院工作期间,学院为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特聘专家聘任协议.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