队伍建设相关制度

发表日期:2014-11-26   文章来源:



 队伍建设相关制度

发表日期:2014/11/26 9:43:34      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4127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
(班主任)工作条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文件)和《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24号)精神,切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本条例中的辅导员(班主任)是指各系、部专门或主要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的基层工作人员,一般负责一个年级或几个班级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是学生政治、思想、学习、生活的指导教师。
第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任务是: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组织、实施和指导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努力成为学生健康人格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辅导员(班主任)的任职条件
第四条 辅导员(班主任)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能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讲求团结,顾全大局;
3. 具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4. 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第五条    辅导员(班主任)原则上应是共产党员。
第三章    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职责
第六条   思想政治教育方面:
1. 根据系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计划,拟定当年度所负责班级学生具体教育方案和落实措施;
2.掌握学生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教育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3. 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开展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
4.着力培养和提高学生文化修养、科技应用能力和创新实践能力等综合素质;
5. 组织开展新生入学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毕业生文明离校教育;
6. 具体落实违纪学生的处理和跟踪教育,促进受纪律处分学生积极向好的心态转变;
7. 指导学生开展文化、体育、艺术、科技等活动,提高学生自我学习、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
8. 开展校风校纪教育,引导学生模范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9. 指导和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社会调查活动;
10.做好学生军训期间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日常的国防教育工作。
第七条   日常管理方面:
1. 加强基础文明建设,规范和引导学生形成良好的日常行为,营造良好的精神文明环境;
2. 加强班风、学风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班风建设活动;
3. 检查学生参加早操、上课、晚自习和就寝情况,与任课教师保持联系,协调师生关系,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
4. 做好新生入学的迎新接待工作和毕业离校工作;
5. 负责班团干部的选拔和培养,支持和指导班团干部工作,努力培养一支品学兼优、工作认真负责的学生骨干队伍;
6. 根据学生的各方面表现,公开、公平、公正地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和奖惩工作。根据学院奖惩条例,对学生的奖励和处分提出意见,并按审批程序上报,不得使用不当手段为学生牟取奖励,也不得对违纪学生进行体罚和人格侮辱;
7. 协助党团组织抓好学生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慎重地做好入党积极分子的推荐、培养和考察工作;
8. 做好学生的完全稳定工作和突发事件处理工作,在敏感时期积极主动的搜集和报告有关信息;
9. 切实了解和掌握学生家庭经济情况,向学院有关部门提供与帮困助学有关的意见和建议;
10. 关心贫困学生的生活状况,积极帮助他们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争取社会资助和进行勤工俭学等,
11. 要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对特殊群体的学生予以关注和关怀。
第四章    辅导员(班主任)的聘任和管理
第八条  各系部组根据工作需要负责选聘本部门的辅导员(班主任),并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九条  辅导员(班主任)任期一般为三年,考核合格者,可以连任。
第十条 辅导员(班主任)按照学院规定的额定工作量带班。
第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全院辅导员(班主任)的检查、培训、奖励和津贴评比发放等管理工作, 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负责本系部辅导员(班主任)的日常管理、培训、检查、考核、评比等工作。
第十二条 专职辅导员必须将主要精力放到学生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上,确因工作需要兼任其他工作,应经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并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量,专职辅导员每周不超过4学时,兼职辅导员(班主任)每周应不超过8学时。
第十四条 辅导员(班主任)报考研究生必须在岗工作3年以后。
第十五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即落实“十个一”工程:
1. 每月召开一次全体同学参加的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政策教育,呈上启下地总结和安排班级工作;
2. 每周召开一次主题班会或团日活动;
3. 每周记一篇工作笔记,认真记录和总结一周内学生班级及班组同学的各方面的情况;
4. 每周对所带班级进行随堂听课一次,或与任课老师的就班级情况进行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和培养工作;
5. 每学期与学生家长联系一次,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积极作用;
6. 每周到所带班级学生宿舍走访一次,检查学生的学风和宿舍文化建设情况;
7. 每两周召开一次学生干部会议研究和部署班级工作;
8. 每学期发表一篇有关学生工作的论文;
9.每学期阅读一本有关学生工作的书籍;
10.每周向系领导汇报一次本人所带班级工作及承担的其他学生工作情况。
第十六条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必须坚持五个原则,即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 坚持正面引导原则,激励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原则,培养学生知行统一、言行一致;坚持严格要求和尊重学生相结合原则,积极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坚持集体主义教育原则,建设良好的班风,培养学生的集体主义精神。
第十七条   辅导员(班主任)在工作方法上应注意正面灌输,积极疏导,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榜样示范,表扬和批评适度,奖罚及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辅导员(班主任)考核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提高辅导员(班主任)的政治素质,激励辅导员(班主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调动辅导员(班主任)在学生工作中的积极性,正确评价我院辅导员(班主任)在“立德树人”的教育工作实绩,根据《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条例》及辅导员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考评每年进行一次,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三条  在学院学生工作委员会的组织领导下,各系部成立由系部党总支书记担任组长,其他系部领导担任成员的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系部辅导员(班主任)的考评工作。
第四条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考评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学生工作的重要环节, 各系部学生工作领导组务必加强领导并认真组织实施,也可根据系部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在本办法的基础上做进一步细化落实。
第二章 考评内容与标准
第五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考评内容包括:思想政治素质、理论政策水平、工作实绩、工作能力和职责履行情况等方面。
第六条  考评方式:
1. 辅导员(班主任)的考评以基本素质和工作实绩为主要依据,实行学生评议,系部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评议,系部领导评议和理论测试相结合的方式;
2. 通过给各种评议和测试结果赋予不同的权重得到辅导员(班主任)的综合得分,计算公式为:
综合得分=学生评议×30+院、系领导评议×20+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评议×30+理论测试×20
3. 对测评结果进行量化处理时,优秀量化分为90--100分, 称职量化分为80--90分,基本称职量化分为70--80分,不称职量化分为低于70分;
4.    综合得分在90分以上,并在本系排名前20者优秀;7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其余为合格。
第七条 考评步骤:
1. 个人自评: 辅导员(班主任)按考评的内容与要求,认真总结本学年工作,填写《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考评表》,并向所在系部考评小组提供个人总结及相关资料;
2. 学生评议: 系部考评在辅导员(班主任)所带班级学生中就辅导员(班主任)工作进行抽样问卷调查,以不记名方式填写《辅导员(班主任)工作学生评议表》;
3. 系部领导评议: 系部领导根据辅导员(班主任)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 结合辅导员(班主任)个人述职填写《辅导员(班主任)系部领导评议表》;
4. 辅导员(班主任)互评:本系部任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根据平时掌握的其他辅导员(班主任)的综合表现,结合个人述职, 填写《任课教师、辅导员 (班主任) 系部内互评表》;
5. 理论测试:学生工作处组织全体辅导员(班主任)对辅导员(班主任)应该掌握的理论知识及基础知识进行理论考试,并评定成绩;
6. 系部评定: 系部考评小组根据辅导员(班主任)的综合得分, 结合工作表现,初步确定本系部辅导员(班主任)的考评等级,并将结果报学院学生工作处;
7. 学院审核:学生工作处根据辅导员(班主任)的任务完成情况,结合其日常学生管理工作表现及系部考评小组拟定的考评结果,确定辅导员(班主任)的考评等级,公示无议后,报院领导审批。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考评等级直接定为不合格,并调离辅导员(班主任)岗位:
1. 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或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
2. 受到党纪、政绩处分及治安拘留或刑事处罚;
3. 在政治思想或道德作风上出现较严重错误;
4. 由于本人工作失职,所带班级学生出现重大安全事故。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考评等级为不合格:
1. 组织纪律性较差,经常不上班或经常迟到,早退;
2. 发生突发事件时,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能及时到达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处理;
3. 在评优、评奖、勤工助学及助学贷款等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4. 未完成辅导员(班主任)“十个一”工程工作要求。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考评等级不得为优秀:
1. 无故不参加学院召开的辅导员(班主任)会议及培训三次以上;
2. 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手册填写不认真,不完整;
3. 全年累计因病因事离开本职岗位30天以上。
第三章 奖罚措施
第十一条 辅导员(班主任)考评结果为优秀者,由学生工作处报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授予“先进学生工作者”称号,并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辅导员(班主任)考评结果为不合格者, 第一次给予警告,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者,予以解聘,并交学院组织人事处。
第十三条 辅导员(班主任)的考评结果记入工作档案,作为奖金、岗位津贴发放、评选先进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修订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