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财产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10-04-19   文章来源: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财产管理制度

       第一条     财产管理制度是对学院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购置、验收、领发、保管、转让、清查、索赔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制度。加强财产管理旨在正确掌握各项财产物资的真实情况,确保账实相符和学院资产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杜绝浪费。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含8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量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课桌椅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院的固定资产根据《高等学院财务制度》的规定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及其它固定资产等六大类。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应根据计划和预算办理。除图书以外,一次采购总价值在一定数额以上的,必需进行招标(具体办法见学院相关文件)。属于专控商品范围的,应按规定先办理控购审批手续,再到财务处办理用款手续。
   
第五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分以下情况:
   
1购入、有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或调拨价及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费等记账。购置车辆时按规定支付的车辆购置附加费计入购价内;
   
2无偿调入、接受捐赠或赞助、盘盈的固定资产,能查明原价的按原价入账,不能查明原价的按重置完全价值入账,对价值额较大的应按评估值记账;
   
3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账;
   
4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有固定资产的账面原价,减去改建、改装、扩建过程中的变价收入,加上改建、改装、扩建所发生的支出记账;    5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六条     固定资产一般应在办理验收入库手续后入账。具体验收入库手续细则由院办制定。固定资产实物管理由院办具体负责,财务处的价值账与实物、账每月核对一次。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报废和转让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核销。具体办理手续由使用部门提出,管理部门鉴定,单位负责人批准,财务部门核销。价值量较大的应按规定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才能执行。
       
第八条     财务部门应当配合学院的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对学院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每年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包括查明固定资产的实有数与账面结存数是否相符,固定资产的保管、使用、维修、报废和转让等情况是否正常等。固定资产如有缺少或损失要查明原因,属于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造成的,可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销账;属于管理不善或责任事故造成的,应当给予过失人必要的经济与行政处罚;属于违法行为造成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不属于固定资产的财产物质都在材料科目中核算。其中材料、燃料、是指使用后就消耗掉或者逐渐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品;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而又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同时又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器具等;

          第十条    材料(包括材料、燃料、文具办公用品、低值易耗品等,下同)的计划、购置、验收、入库、保管、出库都要有专人负责,并且计划与审批、购置与验收、入库与保管等职责应当分开,以建立严格的物品管理责任制度,做到计划合理、购置公开、验收严格、手续完备,相互牵制,定期核对检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十一条    各系、部及行政部门领用材料时需由部门领导签字后才能办理领用手续,每月末由有关部门将各部门材料领用数填写库存月报,连同部门领导审批意见单、领料单报财务处。财务处核对后按每月领出的材料记入每个部门的经费支出账。
      
第十二条   各部门在经费使用范围内对其急需的专业性较强的材料及低值易耗品允许自行组织采购,采购程序须参照第十条办理。
       
第十三条    总务处定期会同财务、审计部门对在用及在库材料、低值易耗品进行抽查,每年必须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盘盈盘亏、报损、报废的物品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才能进行有关账务处理,以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其中对非正常损失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