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表日期:2020-07-23   文章来源:

内机电职院发【2004】14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切实做到依法理财,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院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资金;合理编制学院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院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内部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四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学院必须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五条  预算编制原则

学院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

第六条  预算编制方法

学院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学院预算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七条  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部门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经学院审议通过后,上报主管部门。

第八条  预算调整

学院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收入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收支预算影响较大,确需调整时,可以报请主管部门或者财政部门调整预算。其余收入项目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学院院长同意后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响应调增和调减支出预算。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九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具体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财政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教育经费,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包括公费医疗经费、住房改革经费等。

上述财政补助收入,应当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不同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和安排使用。

(二)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

教学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单位或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培养费、住宿费和其他教育收入。

上述事业收入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和应当缴入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足额上缴,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和部分经核准不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四)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五)其他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条  学院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三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 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1、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其他。

2、公用支出包括: 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福利费、劳务费、租赁费、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专用设备购置费、交通工具购置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其他。

3、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包括:离休费、退休费、抚恤和生活补贴、医疗费、住房补贴、助学金、其他。

事业支出按其用途分为教学支出、科研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福利保障支出。

教学支出是指学院各教学部门为培养各类学生发生在教学过程中的支出。

业务辅助支出是指学院教学、科研辅助部门为支持教学、科研活动所发生的支出。

行政管理支出是指学院行政管理部门为完成学院的行政管理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后勤支出是指学院的后勤部门为完成所承担的后勤保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学生事务支出是指学院在教学业务以外,直接用于学生事务性的各类费用开支,包括学生奖贷基金、助学金、勤工助学金、学生物价补贴、学生医疗费和学生活动费等。

福利保障支出是指学院用于教职工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以及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类费用开支。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学院应在保证事业支出需要,保证预算收支平衡的基础上,统筹安排自筹基本建设支出,随年度预算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批,并按审批权限,报经有关部门列入基本建设计划。核定的自筹基本建设资金纳入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四)对部门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部门补助发生的支出。

第十四条  学院要加强对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对院内包干部门使用的经费和核定定额的费用,其包干基数和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开支范围及其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财务处结合本院情况进行规定,报院长办公会议通过执行。

第五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十六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经营收支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经营收支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弥补以前年度经营亏损,其余部分并入学院结余。

第十七条  学院的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用基金管理

第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高等学校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十九条  专用基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贷基金、勤工助学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的资金。

学生奖贷基金是按照规定提取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和贷款的资金。

勤工助学基金是按照规定从教育事业费和事业收入中提取的,用于支付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报酬以及困难学生补助的资金。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存货等。

存货是指高等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低值易耗品等。

学院要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质,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学院可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院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一般经院长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报废和转让,应当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财政部门批准。

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五条  学院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七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  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并建立严密的内部牵制、监督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院的财务监督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形式。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同的经济活动实行不同的监督方式。

第二十八条  学院的财会人员有权按《会计法》及其有关规定行使财务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拒绝受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的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学院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