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暂行)

发表日期:2010-05-14   文章来源: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流动党员管理制度(暂行)
 
 内机电职院党发[2008]29号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院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我院流动党员是指毕业生党员毕业后,暂时无固定地点或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以及上级党组织规定的符合流动党员条件的党员。
二、流动党员党组织关系由原党支部负责及时转入学院流动党员党支部,由流动党员党支部统一管理。
三、流动党员党支部负责对流动党员的教育与管理,要通过适当方式与党员所在单位和本人保持经常联系,了解党员的思想、工作情况,并及时向流动党员通报学院党组织的重要活动和工作部署。流动党员要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季度至少一次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向党组织联系,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四、流动党员的党费应由党员个人按照《党费收缴办法》的有关要求和比例按季度缴纳到流动党员党支部,特殊情况可以托人代交、邮寄、预交或补交,但预交补交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五、流动党员党支部隶属机关党总支,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为便于工作,在招生就业处和各系部设联络员1人,系部联络员由学生党支部书记担任。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党委
2008年10月14日
 
 
主题词:流动党员 管理制度  通知
主 送:各党总支,党支部
抄 送:学院党政领导,调研员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8年11月5日印发
                                                (共印4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