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结课考核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10-05-14   文章来源: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结课考核管理办法
 
内机电职院发[2007]67号
 
结课考核工作是学院教学管理的主要环节,是检验学生掌握、运用知识的重要手段.是衡量学校的办学水平、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体现教师、学生素质的主要标志,是学校校风、教风、学风的集中体现。为进一步加强结课考核管理,根据我院《教学管理规定》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结课考核目的、范围、方式、方法
第一条 结课考核目的:结课考核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是依据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中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客观地检查与评价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程度及应用与创新能力。
第二条 结课考核范围:凡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中规定开设的全部课程(包括文化基础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限选课;实验、实训、课程设计、顶岗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结课考核)。
第三条 考核方式:学生结课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二种方式。
第四条 考核方法:考试或考查所采用的考核方法(或形式),应根据课程性质而定,以最能反映学生对本课程知识或技能掌握程度的方法(或形式)进行考试或考查,由课程负责人(或任课教师)提出具体考试或考查方法(或形式),经本教研室负责人认定同意,本教学系(部)负责人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实施。学院提倡和鼓励教师创新考核方法(或形式)。能实行教考分离的课程,尽可能实行教考分离,教务处与各教学系(部)协商确定考核方法(或形式)。
第二章 考核命题、出卷
第五条 要按教考分离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试题库。命题要科学、准确、合理,要充分体现考核的目的,命题范围要能覆盖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中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体现“基本概念、基本方法、基本技能”,重在检测学生专业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创造性思维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难易适度,分量适中,从而保证考核结果对受试整体呈正态分布。
第六条 任课教师不得就考核内容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对于学生提出的推测考核内容性质的问题应拒绝回答.绝对禁止泄露考题或在考核时给学生以任何暗示。违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受到严肃处理。
第七条  命题课程类型分为:文化基础必修课、专业基础必修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实践教学环节等。
第八条 文化基础必修课和能实行全院或专业范围内统考(教考分离)的专业基础必修课,应依据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中对应的课程教学大纲,由课程负责人统一命题,已建立题库的课程应尽量使用题库出题。
第九条 不能实行统考(教考分离)的专业基础和专业必修课,应依据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中对应的课程教学大纲,由任课教师初步命题,课程负责人负责命题(任课教师回避),任课教师应向课程负责人提供本门课程的“学期授课计划”、“课程教学大纲”和“教师教学工作手册”以供命题使用。已建立题库的课程应尽量使用题库出题。
第十条 选修课,应依据专业教学实施方案中的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由课程负责人或主讲教师命题(由于一般情况下,主讲教师即为该课程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试题应能充分反映出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应能充分考察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创造能力,对学生的实操应有具体要求并有统一的评判标准,应由各教研室组织三位教师主持评判并给出成绩。已建立题库的课程应尽量使用题库出题。
第十二条 各门课程(考试、考查课)主讲教师和课程负责人应依据各专业教学实施方案拟定覆盖面、难易程度、题目分量相当的A、B两套纸质和电子版的试题(须附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的措词要严谨明确,避免引起误解。A、B两套试题中不应当出现有重复的内容。不得使用已在同类考核中用过的试卷,教务处要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将追究试卷命题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试题按统一格式排版打印组卷,字迹端正、图形准确、清晰。每道题应标明分值,命题试卷首页要标明总页数,以防止漏页现象发生。试卷标准格式由教务处统一制定。
第十四条 所有课程结课考核命题之前,要先填写《结课考核安排批表》,并按程序审批,以确定考核方法、考核时间、考核地点。
所有课程结课考核的命题,均须由命题教师交该课程所属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系(部)主任审查、签字确认。审查合格的命题试卷,要分别密封在试卷袋(信封)内,按要求填写课程名称、专业、年级、任课教师、考试时间、考核方法、印刷份数等内容,并由系主任在封口处签字后在考核前三周由所属系(部)教学秘书交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审核,发现不符合要求,应进行调整,合格后,由教务处指定其中一套供考核使用,经教务处处长签字,由教务处统一印制。对没有密封、签字的试卷和不按规定时间完成的试卷,教务处拒绝接受。
第十五条 试题一经拟定,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如试题泄露,属严重教学事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第三章 试卷的制作和管理
第十六条 教务处派专人负责试卷的印刷与管理工作。试卷至少于考试前三天印刷完毕并密封盖章。试卷的印数严格按要求执行,各工序中出现的废卷应及时销毁,绝对禁止以任何形式将试卷流失。对数量多且需要装订的试卷,教务处要根据考试要求提前印刷完毕,要由专人专柜保管。
印卷期间,除工作人员外其余人不经批准不得进入试卷印刷现场。
教学管理科应按与文印工作人员约定的时间指定专人与文印工作人员交接试卷,按考场分装并妥善保管。交接试卷时注意核查试卷类别、内容、份数。
作好试卷的保密工作,制卷教师及接触过试卷的各级各类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
第十七条 对于系部考试用试卷,当需要装订时,在试卷取回后由系主任监督拆封进行装订,装订后由系主任监督再次密封,交系教务办公室专人专柜保存。监考教师在考前到教务办公室领取试卷,领卷教师必须检查试卷的密封情况,不得接收未封和已开封的试卷。
第四章 考核日程及时间
第十八条 考核日程的确定原则:考核应在课程结束后随即进行。对学期末结课的课程,教务处或教学系(部)统一在学期末安排一周考核时间;其它时间结课的课程,其考核的具体时间确定和安排,须由任课教师在结课前一周报请课程负责人和教研室负责人确定,填写《结课考核安排审批表》,经本教研室负责人同意、教学系(部)负责人同意,由教学秘书交教务处认定。
第十九条 考核时间一般规定为100分钟。未经批准,监考教师不得自行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五章 考核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条 集中在学期末的结课考核,考核前四周由教务处编制考核安排,确定监考教师名单,经教学副院长批准后执行。学期末结课考核前由相关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召开监考教师会议,明确任务,提出要求。学期末结课考核前各班主任组织召开班会,提出要求,进行考前教育。
第二十一条  考核前二十分钟,由相关教学管理部门组织,向监考教师分发试卷,并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考场安排:在教务处主持下,各专业系(部)负责布置各专业班级考场。考场要清洁、单行座位。考核时严格规定学生考场座次,不得换位。
第二十三条 所有结课考核,教学副院长和教务处长为总监考,教学督查组成员为考核督查员,与教务处教学管理科一同巡考。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和课程所属教研室具体负责处理考核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束后,相关教学管理部门安排专人回收试卷和监考记录(监考记录存档),并及时将试卷交给任课教师。
第六章 考场管理
第二十五条 每个考场须安排两名以上监考教师。监考教师不得无故缺席,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监考的,应提前向所在系(部)领导请假,由领导另行安排监考教师。
第二十六条 监考教师须提前2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提前10分钟到达考场。
第二十七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要核对考生的身份证或学生证、人数和试卷份数。向学生宣布考核时间(包括开考和结束时间),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监考教师要认真履行监考职责,不得在考场内聚集聊天、看书看报、吸烟、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不准使用各类通讯工具,不得随意延长(缩短)考核时间。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严加制止、如实记录,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应当场停止其答卷,没收试卷和证物,令其退场。认真核对考生身份证或学生证、试卷姓名是否与考生本人相符,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考核结束后即将有关情况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上,教务处依据《考场记录》的作弊情况,即时作出对作弊考生的处理意见并公布,处理结果送达学生处、班主任。
第二十九条 监考教师负责试卷(试题)草稿纸的发放、收取。考核结束前检查和提示考生在试卷上填写姓名、学号及相关内容。考核结束后,监考教师应按要求如实填写《考场记录》中的内容并签字确认,装入试题袋内。
第七章 考场纪律
第三十条 考生应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将身份证或学生证放在自己桌面的右上角,便于监考教师查验。无身份证或学生证者,不得参加考核。迟到三十分钟或无故不参加考核者,按旷考处理。与考核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
第三十一条 考生在考场内应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交头接耳、不准吸烟、吃零食。
第三十二条 考核中严禁使用手机、电子记事本、有记忆贮存功能的计算器(特殊考核科目经主考同意可使用普通计算器),上述物品不得带入考场。考核中如发现使用上述物品者,按考核违纪处理,成绩以零分计。
第三十三条 试题、草稿纸由监考教师统一发放,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核结束时统一收回,不得带出考场。如遇试题字迹不清、试卷分发错误或缺页等情况,应举手示意请监考教师处理。除特殊要求外,考生一律用蓝色或黑色墨水的钢笔或圆珠笔答卷。
第三十四条 未经监考教师许可,考生不得中途进退考场。如有特殊原因,须由监考教师陪同。考试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第三十五条 考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应考,考核时间结束时,所有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离开考场。提前交卷的考生不得在考场内逗留和在场外大声喧哗,交卷后的考生不得向监考教师查问试卷。
第八章 违纪作弊处分程序
第三十六条 考核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班级和作弊主要情节如实填写在《考场记录》中并签名,且当时告知作弊学生,监考教师将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核结束后及时交考务部门。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发现并制止学生作弊的监考教师,学院给与奖励(按作弊学生计);总监考和副总监考在巡查中,发现学生作弊,学院处罚本考场所有监考教师(按作弊学生计,从岗位津贴中扣除)。教师在阅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学生作弊的,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学生所在系(部)教学秘书,并由所在系(部)报教务处。
第三十七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系(部)教学办公室核实后,按照作弊处理有关条例规定,由考核组织管理部门领导签字、报教务处审核、处理备案。
第九章 试卷评阅及成绩评定
第三十八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评阅试卷、验评考核准确、公正,不得随意降低要求。两人以上授课的课程,试卷应集体评阅。采用分题评分、流水作业。专业课、专业基础课需要整体调分的,任课教师须写明调分的原因及所调分值以书面形式报系(部)教学秘书,系(部)主任审核,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分。
第三十九条 学生学习成绩的评定
⑴各门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由结课考核成绩和平时成绩综合进行评定:
考试课程按百分制记分(60分及格)。结课考试成绩占总评成绩的8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0%,平时成绩采分必须在5次以上。平时成绩不及格,不能参加结课考试(参加者考试成绩无效),总评成绩以0分记。
考查课程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分制记分,其对应分值分别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60分以下。结课考查成绩占总评成绩的70%,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30%,平时成绩采分必须在5次以上。平时成绩不合格,不能参加结课考查(参加者考核成绩无效),总评成绩以0分记。
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验实训、课程设计、顶岗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采取评阅报告、答辩等多种方式采用五级(即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制进行考核。
个别特殊课程以教务处另行下达的“特殊课程及其成绩评定办法”评定成绩。
⑵学生缺课(不论原因)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1/3或五次以上不交平时作业(或报告),总评成绩以0分记(考试课程)或不及格(考查课程);学生考核作弊,总评成绩记为“无效”,视作弊情节给以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学生无故缺考,考核成绩以0分记。
第四十条  考核结束后,各系(部)教研室必须组织相关任课教师对试卷及学生成绩进行质量分析,分析结果填写在《教师教学工作手册》中的《考试、试卷情况分析》表中,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由教研室主任交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在考核结束三天内交系(部)主任签字,按管理归属由各教研室存档。
第四十一条 任课教师需填写纸质的考试课或考查课《学生成绩登记表》一式两份,随《教师教学工作手册》报该课程负责人和所属教研室,经课程负责人和教研室主任审核,由教研室主任交教学秘书,教学秘书报系(部)主任审查签字,在考核结束三天内由教学秘书将一份报送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另一份留教学系(部)存档。
《学生成绩登记表》以班级为单位按学号如实填写,成绩准确,字迹清晰,不得涂改,不及格的须用红笔标注。任课教师须按时在校园网上填报教务管理系统中成绩录入的内容,不按要求填报的成绩单一律重填。每门课程只能填报一次成绩单,成绩一经填报,不得随意改动和补报。任课教师应认真填报成绩,不得漏报、多报,否则责任自负。
第四十二条 如有个别学生确认成绩出入较大或成绩漏报,可向系(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务处领导核实、批准、盖章后,由教务处组织查卷。如成绩有误,教师须重报成绩单,并承担相应责任。学生不得直接找教师查试卷,未经正规程序查得、补报的成绩一律无效。成绩档案应严加保管,不得遗失,不得涂改,除工作需要外不得随意查阅。
第四十三条 评阅后的试卷不得发给学生,由各系(部)教学秘书妥善保存。
第四十四条 各系(部)教务处等相关部门要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及时了解学生答卷情况和教师出题情况及教师评分情况以便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结课考核安排审批表》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〇〇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教学 结课考核 管理办法  
抄 送:学院党政领导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党政办公室 2007年12月31日印发
                                                (共印35份)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结课考核安排审批表
课程名称
 
教学班级
 
任课教师
 
上课人数
    人         
命题教师
 
试卷份数
    份      
课程所属教研室
 
课程类别
    必修课
□选修课
课程所属系(部)
 
考核方式
    考试课
□ 考查课
授课学期
学年第 学期第   周—第    周          
授课时数
学时
考核地点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第    节
考核方法
     笔试       □其它(说明):
     实操
□  口试    
审 批 部    门
及   负 责 人
课程负责人意见
课程负责人:
年   月   日
教研室意见
教研室主任:
年   月   日
系(部)意见
系(部)主任:
年   月   日
教务处意见
教务处长:
年   月   日
注:本表在结课考核前,由课程负责人填写并报教研室主任,同意后由教研室主任报系(部)主任,系(部)主任同意后由系(部)教学秘书送教务处认定。一式二份,一份留教务处,一份返教学系(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