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修订版)

发表日期:2013-03-05   文章来源:

 
 

 

 

内 蒙 古 机 电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生 宿 舍 管 理 规 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生活与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为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围绕学院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的中心任务,加强对学生日常生活的管理和引导,保障学生在宿舍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学生在宿舍内的正常学习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内所有在校学生。为体现高等学院良好的育人氛围,为了能够为住宿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条件,要求住宿人员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及宿舍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三条  学生工作处下设的公寓管理科(简称公寓科),全面负责学生住、退宿,学生宿舍安全、纪律、卫生、宿舍文化建设等工作。同时还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学生宿舍管理规章制度和指导学院宿舍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学生住、退宿须知

第四条  凡本校录取的新生由公寓科统一安排住宿。公寓科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情况安排学生到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
      第五条  未经公寓科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学生宿舍,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
      第六条  公寓科对学生宿舍实行安全纪律和卫生检查制度。住校学生如严重违反宿舍管理规定,公寓科将向相关系部反映情况并上报学生工作处,给予当事人处分。
      第七条  按学院规定,学生应在学院安排的宿舍住宿,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在校外住宿。如确有特殊原因要求在校外住宿,需到公寓科办理走读手续。
      第八条  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而休学的学生,离校前必须到公寓科办理退宿手续,其原床位不予保留。复学后向公寓管理科申请住宿,公寓科给予另行安排。

第九条 对因毕业、办理走读、退学及其它原因须离校者,应及时到公寓科办理退宿手续,并在一周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按时离校。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或宿舍另作它用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条 对按学院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但在规定办理的最后期限不来办理的,将视为擅自离走,宿舍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 对已办理退宿手续的学生(在校生),一般不再恢复其校内住宿资格,如有特殊原因,可向公寓科提出申请,公寓科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情况决定是否安排住宿。
     第十二条  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退学和外出住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公寓科将及时加以调整,各系部应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所安排的其他人员入住。

第十三条  假期对学生宿舍统一封门,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留宿。如特殊情况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公寓科办理假期留校住宿手续,服从安排,相对集中住宿。

第十四条  毕业生离校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校;公寓科、所属系部、后勤处将对毕业生房间设施进行清查,若有损坏或丢失,须照价赔偿。

第三章  学生宿舍安全防范规定

为了保障广大学生生命财产及国家财产的安全,全体住宿人员必须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骗、防其它事故等安全工作。

第十五条 爱护消防设施,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宿舍区的消防设施;严禁私拆防火、防盗等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六条 严禁私拉乱接电源;严禁使用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热得快、电夹板、电热毯、取暖器等电热器具;严禁使用明火,如蜡烛、酒精炉等。严禁在宿舍内焚烧信件、杂物等。注意用电安全,室内无人时关闭所有使用的电器。

第十七条 严禁在宿舍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如:酒精、汽油、烟花爆竹、硫酸等)、细菌和病毒标本、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品。

第十八条 严禁推销人员进入宿舍,学生要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与公寓科和保卫处联系。

第十九条   宿舍内无人时,须关好门窗。严禁留宿外来人员。

第二十条 妥善保管个人贵重物品和大件物品(如电脑等),大件物品出入宿舍楼时要凭有效证件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放置花盆、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外抛砸各种物品等。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里乱贴海报、传第单等。

第四章  学生宿舍日常行为管理规定

学生宿舍是学生生活的重要场所,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大学生应做到讲文明、懂礼貌,尊重他人劳动,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共同创造优美的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三条 必须服从公寓管理科的管理和安排,不能顶撞宿舍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遵守学院作息时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按时起床、归宿、就寝、熄灯。宿舍楼夜间2300熄灯及关门。严禁迟归和夜不归宿。对于迟归者,须凭本人证件登记并说明原因方可进入宿舍。

第二十五条 爱护公物,宿舍内的公用区域须保持整洁,桌椅等公用设施须妥善使用,保持清洁完好。

第二十六条 节约用电,人离灯熄,杜绝长明灯;节约用水,随用随关,杜绝长流水。

第二十七条 讲究文明礼貌,自觉保持宿舍区的安静。宿舍楼内严禁打球、踢球、溜冰等。午休时间(13001430)及熄灯后,不准大声喧哗、吵闹、高声播放音响和进行娱乐性的活动如打牌、下棋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学生宿舍内进行经商性活动,凡发现学生有经商行为的,宿舍值班人员要及时制止,制止不听的,报告公寓科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严禁宿舍区内酗酒、赌博、聚众闹事、摔砸酒瓶等。

第三十条 学生须按指定房间、床位住宿,不得擅自调换宿舍及床位。

第三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区内举行非法集会,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学院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宿舍内收藏、传播、观看非法或不健康的书刊、影碟、信息等。

第三十三条 严禁进入异性宿舍。如确需进入者,须凭有关部门证明经公寓科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三十四条 自行车应按规定地点整齐停放,禁止将自行车带入宿舍楼内。

第三十五条 遵守电脑的使用规定,个人负责电脑的安全防盗工作,并带电脑出入到值班室登记。

第三十六条  不得在宿舍内饲养狗、猫、鸟、兔、鼠等宠物。

第三十七条 积极参加星级宿舍、和谐宿舍的评比。

第三十八条  严禁损坏门牌信息卡或私自调换信息卡内容

第三十九条  严禁使用望眼镜等工具窥视他人隐私。

第四十条    严禁擅自移动宿舍摄像头位置。

第四十一条  不能随意更换宿舍锁,如因损坏需更换锁,请立即送一把宿舍钥匙到宿舍值班室。

第四十二条   严禁从宿舍窗户往外扔垃圾和倒水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使用、存放管制刀具。

第四十四条   严禁学生宿舍堆放矿泉水、饮料瓶。

第四十五条   严禁擅自撬开空宿舍或私自占住空宿舍。

第四十六条   保持室内及门前卫生清洁,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在宿舍长的带领下,实行卫生值日制度,做好室内及门前卫生工作。

第五章 处罚条例

第四十七条  公寓科根据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对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的学生给予处分或处罚。

第四十八条  公寓科将学生在宿舍内的行为表现定期通知所在系部,作为德育综合考评、评优、评奖助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处分分为通报、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查看和勒令退学等五个等级。

第五十条    私自入住宿舍、擅自调换宿舍和床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一条  故意损坏消防设施、公共设施,损坏公共财产,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照价赔偿。

第五十二条  违章用电、使用或存放违禁用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视情况加重处理。经检查发现宿舍里有违禁用品,并无人承认,则视为本宿舍全体成员共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宿舍内乱贴、乱画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五十四条  不服从或顶撞宿舍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五条  晚归或夜不归宿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六条  休息时间大声喧闹者或打扰他人休息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五十七条  宿舍内经商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八条  宿舍区内酗酒、赌博、聚众闹事、摔砸酒瓶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五十九条  宿舍内饲养宠物者,没收宠物,并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条    损坏或私自调换门牌信息卡者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十一条  使用望眼镜等工具窥视他人隐私者,没收工具,并给予记过处分。

第六十二条  擅自移动宿舍摄像头位置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六十三条  宿舍楼或消防通道擅自存放自行车者给予通报处分。

第六十四条  从窗户往下扔垃圾、倒污水者给予通报处分。

第六十五条  宿舍内使用或存放管制刀具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六十六条  未经允许进入异性宿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十七条  留宿外校者给予通报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