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日期:2014-10-10   文章来源: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发表日期:2014/10/10 14:55:45      文章来源: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 浏览次数:1998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范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2011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基本建设标准(试行)》(教思政厅[2011]1号)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教思政厅[2011]5号)等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遵循思想政治教育和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做好心理咨询与辅导,提高大学生心理调适能力,培养大学生良好心理品质,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健康协调发展。
第三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以人为本,尊重人才培养规律,遵循心理学的科学规律,将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教育有机结合;
2坚持学习国内外先进知识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学习国外先进技术与本土实际相结合,学习、探索与创新相结合;
3.坚持普及教育与个别咨询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活动相结合,教育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
第四条 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帮助大学生认识心理健康对成长成才的重要意义;
2.掌握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和途径,帮助大学生培养良好的心理品质,有效开发心理潜能,培养创新精神;
3.解析心理现象,帮助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及其表现,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心理问题;
4.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帮助大学生消除心理困惑,珍爱生命、关心集体、悦纳自己、善待他人,增强克服困难、承受挫折的能力;
5.帮助大学生解决心理问题,积极预防和干预心理危机事件。
第二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五条 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院人才培养体系,学院设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委员会,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主要成员由学生工作处、招生就业处、团委、保卫处及各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检查和考核工作。主要负责研究制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划和相关制度,统筹领导全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定期向学院党委或院长办公会汇报工作情况,及时解决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人员配备、经费支持、场地建设、咨询设备及考核奖惩机制等重大问题,确保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 建立健全学院“心理健康指导委员会——学院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系(部)心理辅导站——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为主线的五级网络化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模式。设立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为广大在校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及咨询服务;各系(部)成立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辅导站,由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任主任,成员由系部辅导员组成,负责落实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规划,协助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开展工作,独立开展系部层面的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工作;班委会设立心理委员,宿舍设立心理信息员,协助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第八条 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为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职能部门,主要工作任务:(1)建立健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及危机干预五级工作网络;(2)建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为全院学生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或选修课程;(3)开展新生心理普测,建立全院学生心理档案;(4)开展有针对性的团体及个体咨询;(5)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普及工作。
第九条 建立健全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管理及考核评价体系。结合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发展情况及实际需要,逐步建立并不断完善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制度、管理制度、奖惩制度。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标准化建设,将我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评估与考核纳入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评估指标体系,作为评奖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建立并完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保障机制,保证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1.经费保障。学院按照每年生均不少于15元的标准划拨心理健康教育专项经费。比照专业教学和相关专业工作,合理计算专兼职心理健康教师心理咨询和心理健康教学工作量,并随学院津贴调整进行适时变动。
2.场地及设备保障。逐步建设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工作场地,包括教师办公室、预约等候室、个体咨询室、团体辅导室、心理测评室、沙盘治疗室、心理宣泄室及情绪调节室等,场地总面积不低于300平方米;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仪器,以满足学生心理咨询和辅导的需求,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第三章   心理健康教育教学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在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建设。
1.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课作为选修课的通识教育课程纳入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在第一学期开课,设置2个学分,24个学时,覆盖全体学生;
2.更新教学理念、改革教学方法,探索名家讲座和团体辅导相结合的教学方式。聘请校内外心理健康教育专家为学生开设高水平心理健康教育专题讲座,并结合学生学习生活、人际交往、情感恋爱、就业择业、人格发展等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团体辅导;
3.形成必修、选修相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坚持大学三年不断线,不断提高心理健康教育课程的教学水平,丰富学生相关知识、提高学生心理素质,通过案例教学、体验活动、行为训练、网络互动、团体辅导等形式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鼓励和支持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积极参与心理健康教育科学研究及国内外相关学术交流活动。通过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探索和实践研究,增强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层次与水平。
第四章   心理健康教育活动体系建设
第十三条 学院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整合校内外资源,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拓展心理健康教育途径。
1.每年定期指导各系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月”等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积极营造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2.充分发挥广大学生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等学生社团、各系部学生会和班级等学生组织开展心理趣味运动会、心理剧比赛、心理主题班团会等丰富多彩的心理健康活动和学生互助心理辅导,充分调动学生自我认识、自我教育、自我成长的积极性、主动性。
3.充分利用学院广播、校刊、橱窗、板报、网络等宣传媒介,联合学院各部门广泛宣传心理健康知识,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第十四条 各系部结合自身情况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1.各系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站要及时了解学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划和部署,主动接受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的指导,制订系、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计划并提交工作总结;辅导员要提高心理健康意识,积极进行心理健康相关知识、技能的学习,定期开展系部层面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利用各种资源,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2.系部心理协会、班委会等系部、班级学生组织积极协助辅导员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和学生心理互助、自助活动。
3.充分利用学院各类宣传媒介和学生QQ群、飞信群、微博等网络宣传媒介,创新心理健康教育形式,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第五章   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五条 心理咨询中心通过个别辅导与咨询、团体辅导与咨询、心理行为训练、电话、网络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地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促进其健康发展。
第十六条 在学院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及有条件的系部安排固定的心理咨询室,每个学期向全校师生公布心理咨询室服务时间,保证每个工作日均有咨询室对学生开放,满足全院学生的心理咨询需求。
第十七条 定期开展大学生团体心理辅导活动。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需求,研究制订相应的团体辅导计划和方案,帮其解决心理问题、优化心理素质;发挥朋辈辅导功能,提升学生自助互助能力。
第十八条 每个学期通过发放宣传单、广播、报纸、微博、飞信、网页等多种途径向全院学生公布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机构的咨询信箱、咨询电话和网址,提供电话及网络咨询预约和咨询服务;系部班级辅导员要及时了解信息并向全体学生开展相关信息介绍,保障学生获得心理辅导与咨询服务的信息途径畅通。
第十九条 加强心理辅导与咨询的制度建设,制订《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专兼职教师工作管理制度》,遵循心理咨询的伦理规范,建立健全心理咨询的值班、接待、反馈及督导制度,保证心理咨询工作科学规范运行。做好心理咨询的记录与整理,以及大学生心理咨询档案管理及保密工作。
第六章   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
第二十条 切实加强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体系建设,制订学院大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方案,坚持预防为主,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五级网络”的作用,明确危机干预工作流程及相关部门职责,逐步加强学院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要积极发挥专业指导作用:
1.在每年新生入学后指导、协调并组织各系部开展新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工作,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对普查结果中有问题的学生,进行重点心理辅导与跟踪管理,并将心理危机筛查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系部,做好心理危机早期识别和干预;
2.在系(部)、心理咨询中心、院医务所、精神疾病医疗机构等部门之间建立心理危机转介机制。对有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在系部及时通知其法定监护人、协助监护人做好监控工作、将学生按有关规定转介给精神疾病医疗机构进行诊断和治疗的过程中给予专业指导;
3.做好心理危机事件的善后工作,配合系部对危机事件当事人及其相关人员提供相关心理辅导,最大程度地减少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重大恶性危机事件发生后,应采取措施对全院范围内的危机易感人群进行排查和干预,预防恶性事件的传染效应。
第二十二条 各系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辅导站要做好心理危机与干预工作:
1.对所负责班级学生心理健康的整体状况有清晰的认识,及时联系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领取心理危机筛查结果,对学生心理危机状况有动态了解。
2.出现心理危机情况时应立即向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和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在领导和专家指导下及时对学生进行快捷、有序地干预;
3.及时选拔、调整班级心理委员和宿舍心理信息员,协助系部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及时上报《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系部心理辅导员及学生心理委员登记表》;汇总《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系部心理健康月报表》,发现危机事件及时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取得联系、配合处理问题;
第二十三条 班级心理委员要将学生心理动态信息和有心理问题学生的情况及时反馈给辅导员,每两周上报《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班级心理健康报表》给系部辅导员,紧急情况下可直接与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等部门取得联系。
第七章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
第二十四条 逐步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队伍。我院从事心理健康教育教学的专兼职教师,应具有心理健康教育相关学历并取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资格或经内蒙古高校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培训基地培训取得合格证书;从事心理咨询的专兼职教师,必须取得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管理序列,承担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学、科研和心理咨询等工作;各系部辅导员是兼职心理健康教师的基本队伍,在通过专业培训的基础上加入兼职心理健康教师队伍,承担心理健康教育教学或心理咨询工作任务。
第二十六条 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队伍的专业培训,将心理健康教育专兼职教师培训计划纳入学院师资培训计划。心理健康教育专职教师每年接受不低于20学时的专业培训;参加至少2次省级以上主管部门及二级以上心理专业学术团体召开的学术会议。
第二十七条 选拔、培养心理健康教育的学生骨干队伍。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制订《内蒙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班级心理委员工作条例》,各系部负责选拔班级心理委员并定期开展理论讲授、成长小组及团体辅导等形式的培训;心理咨询中心通过学生社团建立朋辈辅导中心,积极开展朋辈辅导,完善朋辈辅导员制度。心理咨询中心专职教师要不断创新工作方式,逐步发挥学生骨干队伍在推动心理健康知识普及、营造校园和谐心理氛围、反馈学生心理动态、协助学院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八条 学院所有教职员工都负有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责任,要着力构建和谐、良好的师生关系,强化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全员参与意识,增强教职工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的能力。将心理健康教育内容纳入新进教师岗前培训课程体系,每年为辅导员及专任教师至少组织一次心理健康教育专题培训,定期对学生宿舍管理员等后勤服务人员开展相关常识培训。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