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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机电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字体:  发布时间:2015-01-06

  内蒙古机电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内蒙古机电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和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若干意见【教职成2009】要求,促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建立,加快推进自治区机电类职业教育规模化、集约化、连锁化办学进程,共同打造自治区机电类职教品牌,促进校际联合与校企合作,推进国家技能型人才培养工程,更好地适应自治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和对高端技能型人力资源需要,现组建"内蒙古机电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成员单位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集团名称:内蒙古机电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 

  

  第二条 集团性质:集团是由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牵头,联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高等职业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自愿组成的产教联合体与利益共同体(职教集团),不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是一个非赢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集团宗旨:集团坚持以对接机电产业,服务区域经济建设为宗旨,以校际合作为基础,以校企合作为依托,以专业发展为纽带,以高素质高级技能型人才培养为核心。充分发挥职业院校、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各自的优势,优化职业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办学水平,实现资源互补、政策共享、连锁培养、科学发展。 

  

  第四条 工作目标:通过组建机电职业教育集团,加强行业、企业、城乡、学校之间的全方位合作,促进资源的集成和共享,有效推进职业院校依托产业办专业、办好专业促产业。促进职业院校在人才培养模式上与企业实行"订单式培养""零距离对接",形成院校与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推动职业院校和企业共同发展,使院校办学和企业经营获得双赢,以此提升职业教育的综合实力,促进我区机电职业教育向特色化、品牌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 集团的原则:以平等协商、互惠互利、诚实守信、交流合作、共谋发展原则开展工作。 

  

  第六条 集团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高职园区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集团组成。集团实行理事会制,设理事会、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由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各理事单位组成。秘书处设在主办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 

  

  第八条 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职业教育机构、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加入集团,经集团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方可成为成员单位(理事单位)。集团成员单位之间的教育和经济业务往来、可以通过合作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理事若干名。副理事长由理事单位协商推荐,经理事大会选举产生。各理事单位可推荐1名代表,担任理事,原则上推荐其法定代表人或部门主要负责人。理事代表本理事单位参加集团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十条 秘书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秘书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确认通过。 

  

  第十一条 理事会下设若干专业分会,专业分会下设专业建设委员会和校企合作工作站。 

  

  第十二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正副秘书长以及专业分会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均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理事会召开期间,理事长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主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或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可临时召开理事大会。 

  

  第十四条 集团的职责 (略)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责 (略) 

  

  第十六条 理事长的职责 (略) 

  

  第十七条 秘书处的职责 (略) 

  

  第十八条 理事的职责 (略)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企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略) 

  

  第二十条 院校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略) 

  

  第二十一条 科研院所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略)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集团经费来源 (略)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与管理 (略) 

  

  第五章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四条 集团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集团理事会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处理善后事宜。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理事大会通过后,自发布之日实施。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集团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集团理事会。 

  

                                                                                                                                                                              二〇一三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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